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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解决政府的空转和官员的不作为,已经成为中国执政党面临的最大挑战。中共四中全会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的制度建设。这里的“法治”是广义上的,要适用到政党、政府、军队、社会等各个领域。执政者同时面临两大相关的任务,即法治建设和用法治治理政府的不作为。
经验表明,法治政府有助于解决空转政府和官员不作为的问题。但法治和有作为政府之间并不能画等号。在中国,如果要在法治基础上建立有作为政府,仍然面临很多挑战。
首先要解决政治和法律边界的问题。任何国家都存在这个问题。在中国,这也是一个政治与行政、政党和国家的问题。不解决这个问题,法治政府就会变得困难,政府效率更是谈不上。
四中全会决议并没有回避这个问题,并要解决两个似乎是矛盾的问题,一方面是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,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去政治化的问题。就政治化来说,人们无须回避政治与法律的紧密关系。在任何国家,法律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,而是人制定的。
法律设定政治边界
首先,一旦法律到位,包括立法者(即执政党)在内的所有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。这就设定了政治的边界:法律一旦成立,司法就应当独立,有专业的司法 人员执法,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。四中全会的决定,重申了执政党及其政府要“依宪治国”,强调“依宪治国”是法治的前提。
其次,法治政府需要解决法律的过于理想化问题。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发展中国家,法律的毛病就是过于理想。这些国家往往没有法治传统,法治建设往往参 照发达国家的经验。所以,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就是,他们往往把好的理想的法律条文加在一起,变成了自己的法律。结果,法律很漂亮,但很难在现实中实行。对 西方发达的民主国家来说,法律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实事求是的渐进过程。这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根据国情。法律当然要体现价值体系,但更重要的是要解决社会所面 临的问题。过于强调价值、过于理想,反而会导致法律和实践的脱节,影响法律的有效性。过于理想也是中国很多法律的特征。现在的很多立法往往脱离现实,不符 合中国的实际情况。这样,法律的相关方(政府官员、企业和社会等)很难根据法律行事,经常出现“有法不依”的情况。在一些情况下,“有法不依”往往是“有 法”“不能依”造成的。法律大过于理想,很难依法。
第三,法律和制度的细节问题。细节决定一切。中国不是没有法律和制度,而是缺乏法律和制度的细节。从前讲阶级斗争的年代,人们批评西方的法律细节过 多,不是为人民服务的。但是如果没有细节,法律如何能够为人民服务?没有细节,就表明法律和制度可以随意解读,只是为权势服务,因为解读者往往是有权有势 者。再者,没有细节,政府官员根据什么作为?如何作为?
在充实法律和制度细节方面,中国至少面临两大挑战。首先是要把“党八股”和法律、制度区分开来。到今天,中国的法律和制度更像一般的党的政策,而非严 格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。例如中国的公务员或者大学的行为准则,往往只是几条抽象的条文而已,如“爱党、爱国和爱人民”,除类似的“意识形态式”的表述之 外,没有任何细化的关于人的行为准则的东西。在发达国家,行为准则对人各方面的行为有非常细致的规定。有了这种细致的规定,人们才可以遵守。
另外是假、大、空现象。从中央到地方,各级政府官员都讲宏观的东西。中央政府讲宏观有其道理,但是到了地方甚至县市一级,官员仍然讲宏观。从中央到地 方立法,几乎换几个字就可以了,没有什么变化。实际上,到了地方,大家面临的都是具体问题,根本不需要宏观的东西。越宏观,法治和制度就越没有用,导致空 转政府和官员不作为现象。
法律和制度缺少细节,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的严重问题,并且非常普遍。例如在反腐败运动过程中,一旦企业老总出了问题,就往往把整个企业封掉,银行账户冻 结,经常导致企业瘫痪,影响到无数无辜的员工,甚至总体经济状况。这里就是没有细节的缘故,因为法律和制度没有把企业和企业老总分离开来,没有规定企业老 总和企业之间的关系,结果一方出事,另一方必然遭殃。